上诉人绥芬河市裕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哈铁对外经贸公司绥芬河公司(以下简称哈铁外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哈铁中民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裕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刘**,被上诉人哈铁外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哈铁外经公司与裕城公司自2006年起开始合作化工产品购销业务,在2007年9月3日至2012年10月21日期间,双方签订了38份《购销合同》,...(本文书还有10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