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与被告江西省永达投资有限公司东乡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被告处购景泰·凤凰城**座9号车库一间,当时双方约定在签订合同之后90日之后交房,如果逾期交房按交房的1%之支付违约金。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原告房产证。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交付房产证,并立即支付原告逾期支付房产证违约金20059.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在诉状中已经明确,其是在2011年2月11日与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要求,被告至少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的90天的2011年5月11日将车库交付给原告。事实上,被告早在2011年4月25日就已经向原告邮寄送达“景泰凤凰城入伙通知书”,通知原告在2011年5月1日到被告处办理交付车库手续...(本文书还有2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