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莫**与被告莫**、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莫**对被告莫**、雷**夫妻共有的广西梧州市万秀区私宅(2017年购买时价值85万元)享有50%的权利;二、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莫**、雷**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及被告莫**是兄弟关系,原籍均在广西苍梧县,原告因先天性肢体残疾一直未婚,被告莫**则于2000年10月26日与被告雷**结婚,并生育一子二女。后*原告及被告莫**共同迁入父亲莫耀昌在梧州市建造的梧州市房屋居住。原告及被告莫**的母亲彭*周、父亲莫耀昌分别于2015年2月、2015年10月去世。2017年8月,富民片区棚户改造项目需要拆迁梧州市富民三路鲤鱼里福阁楼**号房屋时,莫耀昌的三个女儿莫秀霞、莫**、莫玉坚因早已出嫁自愿放弃继承,同意将全部拆迁补偿款约100万元留给原告及被告莫**。因此,拆迁协议是原告及被告莫**共同签字的,但因原告属先天性一级肢残,故由被告莫**负责领取相关拆迁补偿款,并负责办理用拆迁补偿款购买梧州市...(本文书还有14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