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童*、高*、苟天元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胡**、何**、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4月22日作出(2019)宁0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童*、高*、苟天元、胡**、何**、文**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周*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童*、高*、苟天元、胡**、何**、文**及各上诉人的辩护人宋*、梁*、胡**、牟*、李*、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童*在云南时四川籍女子“谭某”说可以介绍童*认识银川买毒品的人。2018年7月4日,童*从云南坐飞机到达银川在灵武与“某姐”见面。后回到四川,童*微信联系“某姐”,“某姐”让童*凑钱买冰毒送到灵武和其“小姐夫”交易。2018年10月初,被告人童*伙同被告人高*、苟天元筹集资金10万余元欲购买毒品后至银川贩卖。童*让高*租两辆车便于至银川贩卖毒品,后高*租川q******白色大众轿车一辆,苟天元租川q******白色吉利轿车一辆,童*许诺回来后把苟天元和高*从外面借的钱全部还了以后,再给一人几万块钱。
童...(本文书还有21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