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汪**、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其他损失216624元,共计221624元,保险限额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汪**、刘**未作答辩。
被告平安财保上海公司答辩要点:1、豫az××××仅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万元三者险,此次事故造成了原告及被告汪**两人受伤,本案应为汪**保留必要限额;2、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被告汪**与刘**共同承担同等责任,刘**只是违规停放应...(本文书还有3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