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江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106元;2、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日,被告蒋**驾小车与陈*娥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蒋**负主要责任,陈*娥负次要责任,原告没有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36天,司法鉴定误工期120天,护理期45天,营养期50天,后期治疗费3000元。被告蒋**驾驶的小车在平安江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事项协商未果,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本文书还有1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