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因与被上诉人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宁担任审判长(并任主审),与审判员任江、彭*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单**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原系江苏金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因公司经营困难,特意找到上诉人加盟该公司,期望摆脱公司经营困境,该100万元系被上诉人请上诉人加盟该公司的专家安家费。在一审中,上诉人已经告知法院,马爽冉作为被上诉人另一个案件的证人,证明被上诉人原系江苏金恒公司...(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