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柯*、柯**诉吴*市浅水镇人民政府、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市浅水林场新兴砖厂,原是柯任周*营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4月12日,原告柯*、柯**与吴*市浅水林场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以17万元价格向柯任周*人购买吴*市新兴砖厂的厂房、机械、水电设施及该厂用电报装,为了更好发挥经济效益,经双方协商,浅水林场同意延长承包经营年限至30年(从2005年4月10日至2035年4月9日),并同意提供“牛栏山岭”约50亩土地给原告作为挖泥压砖、建厂房用,原告使用期间不得改变用途,若因国家政策强制不得经营砖厂时,浅水林场同意原告在原承包范围内从事合法经营等。原告起诉主张其以“吴*市浅水永兴砖厂”(以下简称吴*永兴砖厂)名义(实际没有登记注册)进行生产经营。
2014年3月3日,吴*市人民政府作出吴*办〔2014〕3号《关于印发<吴*市加快依法关停取缔实心粘土...(本文书还有3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