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诉被上诉人佛山市高明区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杨*镇政府)、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高明区城管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高明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和设施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请求确认强制拆除房屋和设施行为违法之诉,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本文书还有6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