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昌**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中心中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鉴定费800元,合计508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份在被告处投保了“一家之主”意外保险,原告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限额为15万元,意外医疗为2万元,保险期限自2020年4月4日0时至2021年4月3日24时。2020年7月1日下午5时许,原告在桃江县桃花江镇拱头村自家屋顶捡瓦时不慎摔下,导致腰部受伤,伤后送桃江县中医院急救,在该院住...(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