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男,汉族,1981年11月1o日出生,住宁夏彭*县。
再审申请人彭*县中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天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将物业合同约定的0.9元/㎡物业管理费调整至0.6元/㎡,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中天物业公司在彭*县绿***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并由业主委员会与中天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本文书还有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