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3日,被告人田胜奎经人引荐以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上石盘电航综合枢纽船闸工程项目经理部衡众水利机械厂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嘉陵江上石盘电航综合枢纽船闸工程项目经理部代表人乔*,在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大酒店签订“启闭机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总价8107987.95元,由被告人田胜奎的厂负责项目中船闸工程的闸门、启闭机等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合同签订后,2018年的10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期间,工程项目部通过对公账户或者乔*个人先后六次向衡众机械厂及被告人田胜奎履行部分合同。2019年6月26日乔*以被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初步调查发现衡水衡众水利机械厂没有大型船闸生产资质。后被告人田胜奎遂在石家庄火车站通过小广告私自刻了“江苏海陵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海陵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各一枚,制作了授权委托书、仇九贵身份证复印件等。2019年7月18日、19日被告人田胜奎以衡众机械厂、江苏海陵机械有限公司名义和项目部及乔*重新签订“金属结构制造安装合同”、“施工安全协议”,合...(本文书还有1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