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吴**为本案第三人。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耿振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赵*,被告丹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网签合同备案手续;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并且将丹阳市金桥世纪城**幢**层**室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丹阳市金桥世纪...(本文书还有16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