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尚鼎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鼎公司)与被告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杨*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曲江)(2018)第****号裁决书,尚鼎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与被告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介晓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尚鼎公司诉称:2013年3月13日,原告尚鼎公司与被告杨*签订《劳动合同书》,被告杨*受聘担任行政司机职务,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止。被告杨*入职后,称其已经办理了社会保险,且不愿意参加单位统一交纳的社会保险,并签署《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书》,原告尚鼎公司同时为被告杨*发放社会保险等补贴,由其自行交纳。后被告杨*于2017年8月29日被原告尚鼎公司任命为下属企业副总经理,但被告杨*任职期间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多次旷工,虚报费用,且多次伙同他人侵害原告尚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