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丈夫系单位同事关系,经被告丈夫推介,2012年12月2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200000元,用于被告父亲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随后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的账户,借款期限为两年,年利率为15%,每半年付息一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每半年向原告支付一次利息15000元,2014年7月7日付至2014年6月21日之后,再未支付过任何利息,且至今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本金,现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5%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为止的利息,暂计...(本文书还有2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