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华瑞电力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电厂财产保险一切险保险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厂财产一切险条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云南迪庆香格里拉华瑞电力有限公司2017年固定资产投保清单》相关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合法有效正确。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华瑞电力公司支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已经实际成立生效,发生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约理赔造成损失的保险金。双方在保单中约定投保的保险险种为财产一切险,保险金额为65856986.24元,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并由华瑞电力公司出具了固定资产投保清单,详细写明了固定资产的名称及原值、折旧及净值,清单载明的固定资产原值为65856986.24元,该金额与保险金额一致,该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清单所载明的固定资产为双方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财产范围。
根据本案事实,2017年8月22日,华瑞电力公司仕旺河水电站因连续大雨造成电站相关设备损坏,华瑞电力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已经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对造成约定的保险范围内财产损坏...(本文书还有1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