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已经确认的事实,华融公司起诉黄*承担本案的连带保证责任,其起诉依据的《承诺书》经过一审委托鉴定,签名笔迹不是黄*本人书写,指纹印痕也非黄*所留,一审认定黄*不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华融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并驳回了华融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但却判决由黄*负担鉴定费37000元,属于理解适用法律错误。虽然本案系黄*申请鉴定,但最后判决结果其并不承担本案责任,系...(本文书还有40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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