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贺*市妇幼保健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对其实施剖宫产术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若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原告实施剖宫产后出现子宫切口感染、子宫壁切口愈合不良、宫腔积血、子宫复旧不良等术后症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和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胡*,被告妇幼保健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义兰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存在医疗过错,期间原告所需治疗费用由被告承担;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后续治疗的费用直至原告治愈;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外地就医伙食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10788.71元;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1日晚11点,原告在亲属的陪同下入住被告妇幼保健院待产。入院后,被告对原告进行相关检查至同年9月14日预产前,原告及胎儿一切正常,被告建议原告顺产。2019年9月14日,原告分娩阵痛时,被告的主治医生建议原告剖宫产,当时原告及家属均不同意剖宫产,后原告及亲属被告知为了母亲和胎儿的安全,必须立即行剖宫产术,在医生再三劝...(本文书还有5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