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李*、瞿*,第三人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桂03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瞿*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桂03民终****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的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李*、瞿*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将未支付给原告的购房款170万元立即支付给原告,并支付因二被告违约造成的逾期利息145万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广西灵川...(本文书还有3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