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青山聚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青山聚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李*、委托诉讼代理刘*、李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青山聚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14916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22374.90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止,按月息15%o计算);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沙雅县盖孜库木乡金托农场总承包人,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托农场土地租赁承包合同书》一份。被告自2016年1月开始承包耕种原告耕地354亩。被告欠原告2018年上缴款149166元,2019年3月12日被告签欠条一份。被告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o开始计算欠款利息。在棉花补贴发放时由原告扣回欠款及欠款利息。但被告在2018年棉花补贴发放时拒绝...(本文书还有4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