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与被告张**、第三人刘*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判令准予对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幢**室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继续执行;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段**诉刘*、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向原告偿还借款1541532元。一审判决后,刘*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8月13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张**与刘*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购买雁塔区xx路xx号**幢**室房屋一套。2018年11月16日,新城区人民法院将...(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