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与被告汤**、甘*、王*、陈**、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汤**、甘*、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汤**、王*、甘*、陈**、涂**连带向原告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万元,并承担以实际未偿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至全部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2.由被告汤**、王*、甘*、陈**、涂**连带承担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0.7万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15日,被告汤**因经营的红杏鳜鱼村株洲石峰桥西店需资金周*为由,受被告王*、甘*、陈**和...(本文书还有1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