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06,000元,并以60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4日起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鸡饲料销售的个体工商户,被告系潼南区太安镇一养鸡场的经营户。自2015年起,原告就开始销售鸡饲料给被告。2018年3月13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原告货款606,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后,被告仍向原告购买鸡饲料,但一直未支付尚*的60...(本文书还有1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