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黄*、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罗**、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原告余**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黄**原告余**支付律师费6000元;3.被告郑**对被告黄*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被告及其他人于2019年11月5日共同出资合伙经营长寿区江南镇龙桥村洗沙厂项目(以下简称“洗沙厂”),其中原告余**出资10万元占该项目25%的股份。2020年4月13日,因原告余**不愿继续合伙经营洗沙厂,故与被告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本文书还有2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