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安徽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天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文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俞*,被告天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经被告售楼人员介绍、配发售楼导购图及所售楼盘湖畔景苑户型图,原告选择了两房两厅建筑面积为84.13平方米的户型房,即南幢第**层南-407号商品住宅房。房屋单价6264.72元,总价为543708元。同日双方在被告处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后原告支付了203708元的首付,2013年4月4日双方在被告处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及义务。2014年7月份被告交房。原告发现所交付的房屋与宣传的户型图及合同不一致,宣传户型图上的房型是两室二厅,而实房为**室二厅,百变空间变为半封闭阳...(本文书还有2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