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余**、马**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862.74元(利息暂计算到2020年10月26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4.95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余**与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自2018年7月10日至2020年7月10日期间内连续借款金额最高额为50000元整,被告马**签署借款人配偶承诺书,承诺与被告余**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仅清偿利息2802.84元,下余本息至今未付。河南宝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