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和被告新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雄狮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承建位于信阳市三里店丽涛雅苑**号楼工程建设项目,于2013年8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约定了供货量和结算方式,同时并约定了被告向原告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并约定逾期履行支付义务的逾期利息和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应义务,被告的项目工程于2014年11月8日封顶,被告应当与2015年2月8日,向原告全额支付货款,但截至目前被告拖欠货款201819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脱。综上,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1819.6元;2、被告向...(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