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肖**,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资金,于2014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于2014年6月9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不能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再推诿,至今未予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
被告张*辩称:1、借款是事实,但是被告在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还款...(本文书还有5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