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与被告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财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郭**向原告支付保险2
代偿款12363.1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保险代偿款12363.19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自2019年11月14日起请求至实际支付完毕保险代偿款之日止,至2020年10月10日暂计为4092.22元);二、判令被告郭**支付未缴保险费5514.2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郭**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郭**以投保人身份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梧州分公司”)进行个人信用贷款保...(本文书还有3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