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湟中祥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兰劳务公司)、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被告祥兰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4693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西宁市××区砌筑工程,2018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砌筑工程分包协议,原告找了109名砌筑工人共计劳务工程款801859元,被告给原告已支付劳务工程款332500元,剩余469359元工程款未支付。2018年原告到西宁技术经济开发区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说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情,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拨打被告电话多次,被告均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原告多次联系...(本文书还有1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