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淀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原告之父杨*川名下有坐落于小淀镇小贺*村土房三间。2014年该地区开始实施征地拆迁,原告父亲杨*川名下的房产应当依法获得拆迁补偿款。经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告获知杨*川名下编号为80号宅基地初始登记就记载于杨*增名下,因该告知与该宅基地原始产权登记不符,原告于2020年10月再次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告知80号宅基地使用证初始登记文件资料,包括地籍调查、申请、审批、初始登记底档等原始文件资料。2020年10月23日被告以申请信息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得为由,拒绝向原告提供以上资料,原告经向北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辰中心查询,被告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登记工作系2015年开始,截止目前北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只有西堤头一小部分村。北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知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确认工作全部系由各镇...(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