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百色玉柴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色玉柴物流)因公路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行再****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百色玉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冯**,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发展中心百色分中心(以下简称百色分中心)法定代表人杨**主任因公务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其指派百色分中心副主任李*庚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履行法定职责,并与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百色分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的通报对百色玉柴物流名下车辆桂l×××××重型仓栅式货车涉嫌擅自超限运输行驶高速公路进行立案查处。经百色分中心调查认定,2016年5月23日09时22分,桂l×××××货车行驶在g78汕昆高速公路沙梨收费站至平班收费站时擅自超限运输。桂l×××××货车6轴,车货总重71.00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该车型最大吨位16.00吨,超限率为29.09%。2017年12月18日,百色分中心制作桂百高田林路政续违通〔2017〕[2837]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当日将该《违法行为通知书》以及其他车辆的违法行为通知书共163份一起留置送达百色玉柴物流,拟对百色玉柴物流作出处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百色玉柴物流三日内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2017年12月28日,百色分中心根据百色玉柴物流的申请对涉案桂l×××××、桂l×××××等共9辆货车的违法超限行为举行...(本文书还有6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