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伊春农村商业银行乌伊岭支行2014年向自然人杨*发放3400万元贷款、汤旺河支行向刘*某发放3300万元贷款,两笔合计6700万元贷款。
2014年9月份,被告人汪海军任职伊春农商银行董事长期间,因王*某2013年在乌伊岭支行和汤旺河支行用杨*和刘*某名义两笔贷款即将到期,无力偿还。王*某找到汪海军二人商定王*某将贷款清偿后,重新为王*某办理贷款。汪海军安排伊春农商银行乌伊岭支行和伊春农商银行汤旺河支行依照上一年贷款程序办理。乌伊岭支行和汤旺河支行办理贷款过程中在未对贷款抵押物“合质金”进行称重、重新检测和贷前调查的情况下,按照符合贷款发放的要求为顶名贷款人杨**和刘*某制作了虚假的贷款相应材料上报到伊春农商银行,该笔贷款经过伊春农商银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后,由伊春农商银行授信乌伊岭支行为顶名贷款自然人杨*发放贷款3400万元(期限三年)、汤旺河支行为刘*某发放贷款3300万元(期限三年),合计6700万元。两笔贷款到期后合计贷款本金6700万元均未偿还,现已形成不良贷款,乌伊岭支行杨*名义贷款欠息664.88万元,汤旺河支行刘*某名义贷款欠息648.65万元。杨*名义贷款3400万元本金用于偿还2014年永丰黄金公司贷款利息1026.14845万元、偿还2014年李*某2800万元贷款利息200.704万元,刘*某名义贷款330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2013年杨*名义贷款本金3300万元,上述两笔贷款扣除偿还本金实际发放数额3400万元。
2.伊春农村商业银行伊春支行2014年向瑞祥矿业发放3900万元贷款。
2014年9月份,被告人汪海军任职伊春农商银行董事长期间,王*某找到汪海军二人商定以永丰黄金公司1.6万吨“金精粉”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以王*某实际控制的瑞祥矿业名义申请借款3900万元。汪海军安排由伊春支行负责办理该笔贷款,伊春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按照贷款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专业检测和称重,按照符合贷款发放要求为瑞祥矿业制作了虚...(本文书还有7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