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与被告北京卓文时尚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文时尚)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小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卓文时尚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诉称,2006年3月1日,我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但我并未持有。我的工作地点是延庆县迎泉街**号,工作岗位是制版员,每月工资为4200.22元。我工作到2015年5月19日。2015年8月18日我因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拖欠我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病假工资、探亲假工资等。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因我不服延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一)、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8日病假工资17573.33元;(二)、2006年3月1日至2015...(本文书还有3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