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季**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土地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初字第2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季**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江苏省政府作出的苏政地〔2013〕11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徐州市贾汪区2013年度第7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1115号批复》)违法、错误,侵犯了季**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征地报批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侵害了季**的知情权、确认权和听证权。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偏低,季**居住、生活无法保障,严重损害季**利益。征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获取商业利益。江苏省政府涉嫌将一个项目用地化整为零,分多个批次批准,规避审批权限。江苏省政府在作出同意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时,未尽审查职责。请求判令撤销江苏省政府作出的《1115号批复》。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