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林市海浪热电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于2021年3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原告持有被告10%股权的登记机关登记;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陈**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第三人陈**持有的被告10%股权,股权转让价款22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第三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被告为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本文书还有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