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力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方**,被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9年12月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居住在原告婚前购置的房屋中,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暂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并多次遭被告殴打,在夫妻生活中也受到被告的性虐待,原告曾多次因家暴报警求助,但被告屡次在原告报警后离家逃避警察,并向原告请求原谅,原告也曾心软,但被告不仅没有改好,反而更加暴力,原告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向红桥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被判决驳回,原告于2013年1月26日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后原告于2015年诉至本院,被判决驳回。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本文书还有1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