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何*商行、漯河何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何氏国际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何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经证人鹿申介绍及引荐,何*代表四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协商一致,并最终在上诉人处采购了案涉白酒。2.根据法律规定,何*作为何*商行的经营者及剩余三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四被上诉人行使职权,且相应后果应由四被上诉人及何*承担。3.一审法院认定的销货清单中购货方地址为四被上诉人注册地,收货人联系方式为何*手机号,结合案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向**上诉人供应案涉白酒的事实。4.四被上诉人及经营何*在收到案涉酒品后并未按约付款...(本文书还有3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