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州东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被告湖南郴州东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送达未参加庭审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湖南郴州东江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委托诉讼管理费70,000元及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保证被告铁路专用线的行车安全和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其专用铁路的维护、养*、运营等委托管理服务。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专用线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文书还有7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