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诉被告赵**、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3月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被告赵**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诉称:2012年8月23日7时40分,被告赵**驾驶冀d******号中型厢式货车沿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在滑县四间房乡赵*村农村信用社前驶入逆行,撞坏原告驾驶的豫j******号小型客车,并将原告撞伤。原告被送往濮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此事故造成原告右腿多处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事故发生后,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冀d******号中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是被告邯郸市长通汽车运销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