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尊公司”)与被告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向指定银行提供办理按揭全部资料违约金64000元(违约金的基数:从房屋备案日的第2日起至公积金放款日止,以房屋价款6725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计);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撤回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公告费的诉请。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672532元,双方约定办理完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的第2日起60天之内完成公积金贷款手续,逾期提供的按日向出卖人支付万分之四的违约金。被告违反约定,逾期支付房屋价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向原告承担违约...(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