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南宁达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尊公司”)与被告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向指定银行提供办理按揭全部资料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的基数:从签订合同日起七日起至提供办理按揭全部资料完毕日止,以房屋价款99842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撤回对保全费、担保保险费、公告费的诉请。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998422元,双方约定被告应在签订合同日起七日内将办理按揭的全部资料提供给出...(本文书还有1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