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夏**、夏**与被告夏**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工作调整,本案承办人于2015年2月27日变更为代理审判员陈*亮,案件审限中断,重新计算审限。在审理中,原告夏秀萍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并撤回起诉。继承人夏秀荣、夏秀丽和代位继承人夏海彦、夏**均表示放弃遗产继承。因案情复杂,本案于2015年7月25日依法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法定审限6个月。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夏**、夏**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的母亲叶香莲在永宁县杨*镇王*村八队宅基地上有3间砖房、2间土房,在王*村八队有耕地3.7亩。2012年1月19日叶香莲去世。2014年2月份,政府征收该村土地,叶香莲名下所得补偿款为30.91万元,但均由被告夏**签字领取。原告认为,叶香莲系原、被告双**母亲,叶香莲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子女继承,而不应该由被告夏**一人独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叶香莲名下3间砖房、2间土房、耕地3.7亩所得补偿款由三原告夏...(本文书还有4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