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徐**与被申请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徐**请求:撤销裁决书第(一)项即“被申请人一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徐**共同向申请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的裁决。2、撤销第(二)项即“本案仲裁费人民币9828元由被申请人一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徐**共同承担。申请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已经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待本裁决执行时由被申请人一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徐**径行返还申请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的裁决。3、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申请人徐**因与公司股东就股权出资纠纷一案,向被申请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池*咨询案件。池*律师为拉拢案源,先后以委托代理合同好法律顾问方式,诱导申请人签订了相关文书,后申请人感觉被申请人报价过高,且双方没有实际履行约定为由,婉转拒绝了被申请人的支付要求。但被申请人以合同签字为由持双方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申请仲裁,并提供了其单方走形式程序的文书主张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合同约定高额律师代理费,申请惠州仲裁委仲裁。惠州仲裁委受理后指定同为律师身份的荣艳律师组成独任仲裁庭,最终裁决申请人支付约定高额律师费及利息,并承担仲裁费。对此,申请人认为裁决书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理由是:一、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首先,被申请人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与申请人河南上合惠实业有限公司、徐**《委托代理合同》仲裁争议,惠州仲裁委2020年11月5日指定由林志晖独任组成仲裁庭,2020年11月10日变更由荣艳重新组成独任仲裁庭。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之规定,惠州仲裁委员会在庭审前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将上述情况...(本文书还有7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