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1诉被告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3日,原告父母在民政局离婚,双方约定原告由其父亲抚养。因原告当时年幼上学需其父亲天天接送,生活上也需要时时照顾。原告父亲一直也没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收入极少,家庭生活比较困难。原告现在年纪已大,生活上的花费和上学费用日益增加许多,原告父亲的收入已不能维持家庭正常的生活。原告不得已只好向其母亲请求帮助,望其母亲履行做母亲的义务,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维持原告的生活。
被告李*答辩称,1、原告父亲与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离婚后原告随原告父亲共同生活,其不支付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之规定,对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该协议系原告父亲与其的真实...(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