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南海华信瑞陶*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新陆地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华信瑞陶*原料有限公司(以下南海华信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梧州市新陆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陆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海华信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订金344517.26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订金。
344517.26元为本金,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甲方为被告新陆地公司,乙方为原告,在落款处由被告钟**代替被告新陆地公司在甲方处签...(本文书还有3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