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蒋**因与被上诉人桂林市安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模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20)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蒋**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20)桂031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申报车位债权价值4万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2-
第一款关于赠与撤销的规定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车位赠与并不能适用该规定。单纯的车位赠与行为与购买商品房时附加赠与车位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案车位赠与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个整体。虽然从字面上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议将车位赠与给上诉人属于赠与行为,但该车位的赠与必须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后果整体考量。双方达成车位赠与协议,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密不可分,这里的车位赠与往往是双...(本文书还有31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