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省速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捷公司)与被告安徽鑫至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至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速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鑫至诚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速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2019年4月30日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于2019年10月1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维保费用8008.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是六安市***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并指派陈*作为物业负责人,2018年5月1日起双方签订《电梯维保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管理的***小区6台电梯提供清包维保,合同期限内被告陆续支付维保费用但未能全额支付。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了一年的合同,维保费用由15000元调整为12500元,维保方式仍为清包。2019年6月、9月原告在维保过程中发现部分电梯部件需要更换、维修并建议被告维修,原告将报价单及更换部件报送被告,被告一直未能采购也未从原告处购买,导致原告无法履行合同。鉴于被告未能提供维修部件,原告于2019年10月1日向被告送达《通知函》,通知被告解除合同由被告负责人陈*签收,通知送达后...(本文书还有51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