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玉溪欢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歌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欢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音集协的法定代表人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欢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65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5365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取证消费138元;其他合理开支227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11865元)3、请求依法对被告采取民事制裁措施;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不爱了》、《半吊子》等213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之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利,包括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2016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中使用了上述作品,为公众提供放映经营活动,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本文书还有59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