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门农商行)与被告玉溪光跃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跃公司)、龚**、时**、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门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被告新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易门农商行的法定代表人朱**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光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龚**、时**、新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因被告光跃公司、龚**、时**下落不明,本院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三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及传票,对三被告本院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材料,公告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门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光跃公司、新业公司、龚**...(本文书还有3531字未显示)